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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出全国统一的人身损害和伤残评定标准,以弥补法律适用上的空白。”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枣庄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傅延华提出议案,建议制定。
“人身伤残评定标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 傅延华代表说,目前,我国政法、军队、医院、保险、劳保等行业和系统中,人身损害的伤残评定标准均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标准不一。同时,由于各种致残标准不一,同一标准对同一损伤部位致残程度的评定也大相径庭。还有像故意伤害致人损伤、医疗事故致人损伤、意外事故致人损伤等等,这些损伤的性质也是不同的。致残后,应该适用什么标准?法律没有规定,各地适用也不统一。严格地说,这些人身损害、损伤致残没有适用的赔偿标准,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傅延华代表说,为解决以上问题,有些地方法院自行规定,除交通事故致残适用标准、职工损伤和职业病致残适用标准以外,其他的损伤致残有条件地比照标准。这些规定只是权宜之计,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且只对法院系统有约束力,对鉴定机构没有约束力。故意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伤害和职工损伤在性质上还是有很大差别,为此,傅延华代表认为,解决上述难题的唯一办法,只能是由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出全国统一的人身损害和伤残评定标准,以弥补法律适用上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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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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