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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等相比有它固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不可估量的人的生命和身体,因此生命价值的不可估量性在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上有它的独特性,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其实际价值的大小,而主要是根据个人的支付能力和保险需求来确定保险金额。也就是用“生命价值”确定方法和“人身保险设计”方法。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
  (2)保险标的的独特性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不可估量的人的生命和身体。因此,在保险合同的性质和权益方面,人身保险属于给付性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人身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像财产保险中的经济补偿,而只是对保险人和受益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帮助,使他们渡过不幸事故所造成的经济困难。因为这一特殊性,人身保险没有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等问题。投保人可以对同一个人身保险标的反复投保,在人身事故发生以后,如果是由于第三者造成的,还可以追究第三者的责任,要求其进行赔偿,不需要向保险公司转移追偿权。
  (3)具有长期性
  人身保险多为长期性的保单,可以是几十年,甚至终身。而财产保险则多为短期性的保单。
  (4)具有储蓄性
  长期的人身保险都具有储蓄的性质。因为大部分的纯保费被用于提存责任准备金,这部分资金是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必须将责任准备金用于投资,以应付将来给付的需要。保险人一般会投资于股票市场或房地产市场等。保险单在一定时间后,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享有保单抵押贷款等的权利,也享有分红、退保金等储蓄方面的权利。
  (5)死亡率的变动性
  人的死亡率在每个阶段都是不同的,一般从11岁左右将随年龄的增加而逐步增高。因此,在人身保险中确定平均费率时,一般采用“平准保费法”。也就是说在刚开始投保的时候,交纳的费率较高,而在以后的时间里,交纳的费率就要低一些。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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