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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是如何在保险金的给付方面区别于财产保险的?

财产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其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在财产保险中,只有保险事故的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时,保险人才支付赔款,而且赔款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金额。补偿原则又派生出比例分摊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而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而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有经济上的损失(残废、死亡等),也可以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如保险期满生存),即使有经济上的损失,这种损失也不一定能用货币估价。
所以在人身保险中,只要保险合同中的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要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而不问被保险人有无损失及损失金额是多少。由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所以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问题。即被保险人可以向多家寿险公司投保,持有若干份有效保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同时从若干份保单项下获得保险金,不存在赔款的比例分摊。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依法应由第三方负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偿。例如某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后被一汽车撞伤致残,车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兼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车方支付的赔偿金。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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