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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则得以确定的理由是什么?

可保利益原则通常可表述为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所谓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这一原则是保险合同的特有原则,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无论财产保险合同或是人身保险合同,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可保利益原则是根据风险的破坏性和被保险人转移风险、分散损失的目的确定的。可保利益原则得以确定的理由是:
  1.防止变保险为赌博。西方国家赌博盛行,早在海上贸易发展之后,赌徒把“航海危险”做为赌博工具来下注。如果保险不贯彻可保利益原则,不制止用他人财产投保,就把保险变为赌博了,保险就失去了补偿经济损失的原意。
2.避免发生道德风险。保险人接受没有可保利益的人投保,会助长邪恶,诱发道德风险。财产保险如果允许没有可保利益的人参加保险,会导致为图谋利益而破坏财产;人身保险如果接受没有可保利益的人投保,可能诱发谋杀犯罪。这必然严重威胁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了制止不法行为,防止发生道德风险,正确发挥保险职能作用,必须贯彻可保利益原则。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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