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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失业人员可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将更长。
根据条例“一审”稿:“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而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规定为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未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5年的、满5年不足10年的规定更短的领取期限。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规定,使失业人员可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更长,更有利于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因此,第八条规定:“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不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5年的、满5年不足10年的规定更短的领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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