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出台,实施办法按省、县有关文件精神,对未来三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进行了落实,具体调整如下: 从2007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
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全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三年过渡到位:
2007年5月至2008年4月,缴费基数为全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5%;
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缴费基数为全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3%;
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缴费基数为全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2%;
2010年5月起,缴费基数为全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在全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