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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教育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其他商业银行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昆明市商业银行:现将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精神和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推迟至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二、存款人根据的要求,向办理教育储蓄的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继续有效。三、和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并由学校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按规定使用。四、按照“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储蓄机构应设立,对教育储蓄的有关情况逐月进行登记,以备国税机关核查。扣缴义务人每月办理缴税申报时,应将其下属各储蓄机构填制的税款属期当月的教育储蓄台账复印件及电子文档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五、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应设立,分别对本县学校和非本县学校学生享受优惠情况逐月进行登记。六、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附件:1、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2、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领用簿3、教育储蓄台账4、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国税机关登记本县学校学生享受优惠情况适用5、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国税机关登记非本县学校学生享受优惠情况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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