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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城镇附近危爆物使用单位要上公众责任险

近日出台,明确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动火施工,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和设置在城镇附近的较大规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火灾高危单位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该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提出,因特殊情况需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要报本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经消防安全管理专员确认现场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临时避难区域,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逃生避难设施,大型化工厂、易燃易爆单位要配置空气呼吸器或者氧气呼吸器;保险公司要根据承保条件和消防安全专业评估状况合理确定公众责任险保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质监、税务、海关等部门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状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单位信用评估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此外,还要求,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要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大型发电厂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等火灾高危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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