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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各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民政局、财政局或其他合法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凡具有投保人所管辖的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及投保人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暂住资格证明的自然人在承保区域内,由于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以及在上述自然灾害中抢险救灾的行为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于伤亡居民的给付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付。
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基准费率:以县辖区为单位投保的年费率为0.05‰以市辖区为单位投保的年费率为0.04‰以省辖区为单位投保的年费率为0.03‰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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