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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近年来,用人单位和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件不断增加,这些案件处理大多要经过调解、仲裁以及申诉的过程,结案时间较长,影响到失业保险待遇的及时申领。
为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障权益,解决失业人员不能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间及时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失业保险金资格审核和申领手续的,可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资格审核和申领手续。 二、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未及时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权益受损的,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造成职工失业保险权益受损的,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2019年3月31日废止。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失业 失业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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