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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困难企业 可领取补贴和缓缴社保费

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内。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此外,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关键词 补贴困难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困难企业为停工、歇工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补贴给企业。岗位补贴标准按困难企业停工、歇工职工人数乘以企业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补贴给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个企业只能享受一项补贴。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享受社保补贴;已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职工,不重复享受本条规定的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该政策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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