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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险新法颁布 人身伤亡最低较之以前提高12万

12月13日消息,保监会与国家旅游局共同起草的今天正式公布,“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险责任限额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根据“办法”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定义,保险责任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旦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上述情形,保险公司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如果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将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的相关规定处罚。据此,旅行社责任保险有望成为继交强险之后的第二个法定保险。该“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同时废止。
而根据,国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8万元,入境、出境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16万元;另外,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为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为400万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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