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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车辆未年检发生车祸 保险公司拒赔无依据

2012年3月,吴某为其所有的轿车,向池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为2012年3月19日至2013年3月18日。2012年7月6日,吴某之子驾驶该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因保险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已超期未年检,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范围,故不予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车辆在出险时并未按规定年检,但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仅仅规定没有取得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和报废车三种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并未规定“未年检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原告的车辆未办理年检,仅仅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该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理赔款,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胡某保险理赔款214217.60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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