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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从今年起,我市开始实行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作了明确规定。
该《通知》已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注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企业代码证书等有关资料,向注册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者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造成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出滞后补缴计划,提醒用人单位尽快补缴。若当月月底前补缴完成,则不收取滞纳金;逾期不到账即为欠费,将从次月1日起开始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并提请人社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处欠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若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并报请省人社厅批准,或者用人单位提供担保与经办机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可以申请延期缴费。在延期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据悉,该《通知》为经办机构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提供了依据,将进一步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同时,用人单位也有了一本“明白账”,能够按时做好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工作,保障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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