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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政府(投融资)资金的房屋征收(搬迁)及土地储备项目的安置房规划、建设和管理行为,沛县出台了《沛县城市规划区安置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县安置房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安置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审定安置房建设计划,审核安置房资金来源,批准安置房安置方案,决定安置房建设的其他重大事项。
安置房建设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清算 的“四统一”制度。沛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安置房建好后的接收手续,并对安置房登记造册,按小区或宗地设立台账,集中动态管理。安置房处置前(包括用于安置的房源和安置后剩余的房源),由国资办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单位对安置房进行看护,确保国有资产不损坏、不流失。同时,按照批准的安置房面积调拨给住建局(征收办)用于安置方分配,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宗地成本核算。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安置后剩余资产(包括安置房、商业门面房、车库、储藏室、学校、幼儿园及附属设施等)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收入全部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县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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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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