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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用的药为什么不能按给予报销却要自费?

收到您的网上投诉后,县卫生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组成调查专班,对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新农合规定用药不能给予报销”。
经查,投诉人父亲王德富于6月21日因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在茨河镇卫生院住院治疗,6月29日出院,住院8天,共花费2263.76元,新农合补助1554.50元,个人支付709.26元。在住院治疗期间,患者每天使用头孢甲肟4支, 8天共使用32支,每支头孢甲肟9.8元,合计费用313.6元。 头孢甲肟系省卫生厅新增补的新农合目录内药品,我县于今年6月底收到正式文件。
7月5日,该患者在新农合结算时,由于新农合报销系统正在调试,尚未将头孢甲肟等纳入目录内药品。在病人家属提出异议后,县卫生局及时与软件开发公司联系,将新增的目录内药品加入至新农合系统,并于当天重新给该患者进行结算,将头孢甲肟费用313.6元全部给予报销。事后,茨河镇卫生院与患者家属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对方的理解。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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