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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女职工长假?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女职工长假,也称女职工停薪育婴长假,是指女职工因怀孕或哺乳婴儿而自愿申请,并经领导批准的假期。它是伴随着我国计划生育国策的执行、企业自主权的扩大而试行的措施。
  1980年前后,先在一些经济效益较好、人员富余的企业单位试行,以后陆续在一些省市和行业中执行。试行单位一般规定为:女职工停薪育婴假的期限为l--3年,请假期间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发给生活费,工龄连续计算,福利待遇各部门执行不同。
  此外,一般均规定,女职工在此假期内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国外目前有实行母亲育儿假和父亲育儿假的规定。如前苏联规定妇女法定产假结束后可申请停薪留职育婴假,假期延至婴儿满周岁为止。据劳人计E1988]42号文件规定:富余人员中的女职工,因怀孕或有哺乳婴儿而自愿请长假的,可以准许。
  包括产假在内,时间不超过两年。产假期间,照发基本工资;请长假期间,发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请长假期间不得再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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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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