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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组织获得监管层放行 覆盖范围扩大

为了促进相互保险规范发展,中国保监会在充分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那么该《试行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
媒体人从保监会获悉,《试行办法》已于近日下发。这意味着,相互保险组织获得监管层放行,保险覆盖范围将随之扩大。
所谓的相互保险,是指具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为自己办理保险的经济活动,投保人同时兼有管理保费的身份。在遇到风险损害时,则从全体投保人所缴纳保费中抽取相应资金,进行风险赔付。
据了解,相互保险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仍占据重要地位,尤其在高风险领域如农业、渔业和中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方面得到广泛应用。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统计,2013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达1.2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的26.7%,覆盖人群8.25亿人,相互保险组织总资产超过7.8万亿美元。
保监会表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人们风险防范需求增加,各类社会主体发展相互保险的愿望愈发强烈,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相互保险面临新的发展机遇。而此前出台的国家保险“新十条”也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试行办法》发布后,将推动相互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
据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相互保险组织没有外部股东,由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不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国际上看,相互保险组织具有三大优势:一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一致,能够较好地实现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并由客户参与管理,从而有效避免保险人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欺诈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二是展业费用较低,核灾定损准确度较高,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为会员提供更经济的保险服务。三是由于没有股东盈利压力,其资产和盈余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可以发展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
根据《试行办法》,保监会将相互保险组织分为一般、专业性、区域性三大类。其中,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准入条件最高,需满足“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以及“有不低于500个初始会员”等条件。而对于后两类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000万元初始运营资金”和“有不低于100个初始会员”等条件。
太平洋提示:近日,《试行办法》正式下发,这意味着相互保险组织获得监管层放行。对此,专业人士表示,创新发展相互保险,不仅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组织形式,挖掘保险业新的增长点,还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改善保险行业形象。以上为太平洋保险为您提供的关于保险内容的介绍,具体的保险产品咨询和服务内容,请访问太平洋保险官网www.cpic.com.cn及拨打客服热线95500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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