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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品房确定首期维修资金标准

今后,我省各地要按商品房建安造价5%~8%合理确定首期维修资金标准,并开发使用资金管理系统。昨日,省住建厅下发,要求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维修资金。省住建厅要求各地全面落实新建商品住宅建立维修资金制度,根据所在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合理确定首期维修资金标准,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当地工程造价变化情况适时作出调整。省住建厅要求,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维修资金,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同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并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以幢为单位设账户,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业主大会成立后,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同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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