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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意外保险合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无效意外保险合同和意外保险合同中无效的部分,自意外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不产生效力,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三种:返还、赔偿、追缴.
  (1)返还是指意外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使之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即意外保险人返还给投保人已收取的意外保险费;如意外保险人已支付赔款,被意外保险人应如数返还给意外保险人.
  (2)赔偿是指意外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此造成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如系双方都有过错,则视双方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追缴是指意外保险合同因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无效的,合同双方均系故意行为,应将双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追缴并收归国库.如系一方故意,该方应将依无效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的一方依无效合同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也应被迫缴,收归国库.三、意外保险合同的变更意外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意外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意外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变动.通常经济合同签订以后,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但由于意外保险合同的标的、危险程度在一定的意外保险期限内有可能发生各种变化.当事人为使合同条款更有利于自己或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常常要求修改或补充合同条款,因此意外保险合同的变更在所难免.根据《意外保险法》的规定,在意外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意外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意外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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