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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意外险与意外险的比较
  再意外险是原意外险的发展和延伸,与原意外险具有相同的数理基础、原则做法和分散危险、组织经济补偿的共同目的。但二者仍有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合同当事人不同
  原意外险合同一方是意外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包括个人,企业、公用事业和机关团体等。再意外险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意外险人,即原意外险人和再意外险人或者说一方是分出公司一方是分人公司。
尽管原意外险合同中的意外险人就是再意外险合同的原意外险人,但他在不同合同中履行不同的权力和义务,表现为意外险人在原意外险合同中享有向被意外险人收取意外险费的权利,承担向受灾害损失的被意外险人支付赔款的义务。而在再意外险合同中,则承担支付分保保费的义务, 享有摊回赔款的权利,
二、意外险合同的客体不同
  在原意外险合同中的意外险标的,是意外险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财产,责任、占用和人身及投保人对意外险标的必须拥有的经济利益。而再意外险的意外险标的是责任,而且仅指分担部分意外险人对被意外险人所承担的赔付责任,并以此构成再意外险合同的客体。
三、合同的性质不同
原意外险合同中,如财产意外险合同是补偿合同,人身意外险合同是给付合同。而再意外险合同是再意外险人对原意外险人的赔偿承担分保责任,因而不论哪类意外险的再意外险,都是分摊性的合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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