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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货物意外保险合同

国际航空运输货物意外保险合同
  (一)适用范围
  国际航空运输货物意外保险合同,适用于在国际航线上用飞机运载的货物,参与国际贸易或其他涉外经济活动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就运输货物投保。
  (二)险种及其意外保险责任
  航运险:其意外保险责任范围比国内航运险狭窄,主要承担雷电、火灾、爆炸所致货物损失;意外保险货物因飞机意外事故或被抛弃所致损失;进行施救等所支付的费用。
  航运切险:除航运险的意外保险责任外,还承担意外保险货物因外来原因所致损失。
  附加战争险和罢工险:其意外保险责任与国际陆上运输货物附加战争险、罢工险基本相同。
  (三)意外保险期限
  其意外保险期限采用“仓至仓条款”。如遇特殊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货物未运抵目的地:意外保险货物未抵达保单载明的目的地仓库或储存处所时,意外保险责任至意外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终止。
  货物转运至非目的地:意外保险货物未运抵保单载明的目的地,在最后卸离飞机的30天之内,意外保险货物需转送至非保单载明目的地时,意外保险责任至转运时终止。
  货物在非目的地出售或继续转运至目的地:由于被意外保险人无法控制原因,致使意外保险货物运到非保单载明目的地时,在被意外保险人及时通知、必要时加缴意外保险费的条件下,意外保险单继续有效。若意外保险货物在非保单载明目的地出售的,意外保险责任至交货时终止,但无论如何,意外保险责任至卸离飞机后满30天终止;30天之内,意外保险货物继续运往保单载明目的地时,意外保险人仍然负“仓至仓”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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