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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社会保险介绍
  失业社会保险是指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就业之后失去工作,中断收入,由国家或社会保险机构按劳动法规定的期限内对失业者发放一定数额的失业救济费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比利时。1901年比利时始创的意外失业保险,均为自愿性的保险,类似现在的失业救助。以立法形式颁布的意外失业保险,首创于英国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中包括的意外失业保险,以后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它分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前者,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多种条件,如缴纳保险费的次数、非自愿失业等等,对符合条件的失业者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后者,一般由公共团体对失业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失业救济金只限在工人失去职业之后到被雇主重新雇佣之前一段时间之内给予,期限一般为1年(最少不低于8周)。给付时间的长短,有时决定于工人失业前缴纳保险费的持续时间的长短。保险基金的筹集形式,通常对雇主征收保险税,有些国家对雇员也征少量保险费,国家给予适当的补助。保险的对象,不包括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已超过领取期限长期失业的工人,也不包括那些部分时间工作或自雇性工人、农场工人、家庭佣人、临时工等。失业救济金的支付,大多数规定为该工人最近一个时期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常见的规定为平均收入的40~75%之间,也有按工资等级计发的。领取保险金者,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缴纳一定期限的保险金或达到受保工作的一定工作年限。意外失业保险与安置就业两种业务,经常保持密切联系,目的是保证失业救济金只支付给确已在职业介绍所登记的失业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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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社会保险 失业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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