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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代位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 被意外保险人对意外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具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首先损失必须是意外保险损失,而且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也即是受损的财产必须是意外保险合同约定的标的,而且损失是由意外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只有意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意外保险标的的损失,意外保险人才负责损失赔偿,否则,意外保险人没有赔偿责任。同时,意外保险事故又是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只有意外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行为所致,才存在被意外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其次,被意外保险人不能豁免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如果被意外保险人豁免了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那么被意外保险人就失去了赔偿请求权,意外保险人也就无法代位行使被意外保险人已经放弃的权利,此时意外保险人不履行损失赔偿责任。
(2) 意外保险人必须按意外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之后才能取得代位追偿权。因代位追偿权实质是债权的转移,即将被意外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债权转移给意外保险人。在这种债权转移之前,只存在于被意外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所以,只有意外保险人按照意外保险合同约定向被意外保险人履行意外保险赔偿后,才能获得代位追偿权,即所谓的“先赔后追”。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意外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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