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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构成意外保险合同关系的要素之一,它表现为意外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意外保险合同的客体的具体所指是什么?对这个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看法,较集中的观点有两个:一种观点认为意外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意外保险标的本身,即作为意外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生命和身体;另一种观点认为意外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对意外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意外保险利益。我们认为,意外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意外保险标的,而是意外保险利益。因为,投保人通过订立意外保险合同要求意外保险人给予保障的不是意外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他对意外保险标的的特定利益,即意外保险事故发生时会丧失的利益。
  意外保险利益及其构成要件
  意外保险利益,即可保利益,意外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意外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在财产意外保险合同中,意外保险利益表现为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对意外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经济上的利益。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因意外保险事故发生、意外保险标的不安全而受到损害,或因意外保险事故不发生、意外保险标的安全而免受损害,都说明他对意外保险标的具有意外保险利益。对财产合同的意外保险标的具有意外保险利益的人,包括享有财产所有权益以及其他合法利益的人,如财产所有权人和财产使用权人。在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中,表现为投保人对被意外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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