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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证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1.明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以语言、文字或其他习惯方法直接加以明确保证行为。是保险合同双方共同接受的,它又包括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1)确认保证是指投保人对过去或者现在的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保证。
  (2)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合同中,如有明示保证内容,应向投保人说明,否则按照告知义务的规定,其有可能产生的责任免除内容无效。
  2.默示保证
默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间接方式表明其保证。这主要表现在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有三项:船舶的适航保证、适货保证;不得绕航保证;航行合法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用向保险人明示便在海洋货物运输时,通过其行为来表示遵守这种规则。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一般是不承认默示保证的存在的,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及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因此默示保证在一定范围内被承认。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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