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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保险中介制度的实施机构是作为保险业监管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国保险业的主管机关。国家保险管理机关的职责是:拟定保险事业的方针、政策,批准保险企业的设立,指导、监督保险企业的业务活动,审定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检查保险企业的会计账册和报表单据,并对保险企业在经营业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损害被保险方的合法利益的行为,给予经济制裁,直至责令其停业。
  1988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通知》,进一步重申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保险企业的基本保险条款是保险企业经营保险业务的准则,也是保险企业履行义务、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信誉的基本保证。保险费率是保险企业向被保险方收取保险费的依据。对保险费率的制定、管理,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物价管理,而应由国家指定的专门机关即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管理。审定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是人民银行的职责,禁止任何干涉人民银行依法行使审定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职责的行为。
随后,为完善保险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金融管理司,并设保险管理处具体负责保险管理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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