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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合同、守信用
  重合同,守信用是保险理赔的总则。任何经济合同都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重合同、守信用,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的经济合同,尤其有这方面的要求。由于保险活动中,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滞后性,即先享受权利收取保费,再履行义务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所以,在保险人出售保险单寸,投保人所获得的实质上只是保险人的商业信用。所以保险人信用的好坏关系着未来发展的空间,一个信誉不好的保险人,很难想像会有更高更好的发展。为此,维护自己的信用是任何一个保险人的工作重心。我们知道,理赔就是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刻,保险人理赔工作质量的高低,关系着社会对其信誉的评价,如果保险人未能重合同,守信用地进行补偿,保险公司的信誉必然受到不良影响,而且,被保险人还可能根据保险合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帮助,获得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合法权利。所以,保险人理赔时一定要严守重合同、守信用的总则,尽力提高社会对保险人的美誉度,为公司的长远发展争取生存空间。
  尊重事实、实事求是
由于客观风险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所以,保险事故也是多种多样、极其复杂的,从而被保险人的索赔原因也是各不相同。即使对同一保险标的发生的同一风险事故,由于人们所处立场的不同,难免有不同的理解;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保险双方也会经常发生歧异。被保险人索赔时可能夸大或忽视了自己索赔权利的运用。保险人作为专职处理风险事件的专家,必然对损失原因的辨明以及保险条款的理解都有超过被保险人的地方,这就要求保险人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耐心做被保险人的工作,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既不夸大,也不掩盖,严格按照承保条款办事,既不违背保险条款,又合情合理,不惜赔、不滥赔,实事求是,对不同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灵活处理赔案。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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