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定额保险合同是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

定额保险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寸,只由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而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也是无法以货币价值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除医疗保险外)中的保险标的没有价值的概念,一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一定的金额作为保险金给付额,而这一金额的确定只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收入及需求等有关,而与其价值没有太大关系。当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印超额保险合同。这是对不定值保险而言的。
  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等额。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与标的实际价值必须相等,不能超越;《保险法》第39条第二款指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比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低。这种情况义称为部分保险。在保险标的全部灭失的情况下,按保险金额承担黄任。在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须按照比例赔偿原则规定。即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确定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但是,当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不足额保险有特别约定的,应按约定的方式确定。
超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相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合同,叫做超额保险合同。《保险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金额高厂保险价值时,超过部分无效,即合同部分无效。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保险合同的自身特性
下一篇: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意义说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