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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风险并不是不问原因,对一切外来因素引起的危险所导致的损失都予负责。因为,从事物本身来看,内因都是受到外因的影响才起变化的。保险上所指的外因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不是必然性的。所以,在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往往以除外责任的形式加以限制。
  保险上还有一种特殊外来风险,将一些特殊外来原因引起的危险(例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和前边提到的一般外来风险区别开来。这是从保险经营中危险管理的需要出发的。一般外来风险,往往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特殊外来风险并不包括在一切险责任范围内,而需另行考虑,单项逐一加保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保险公司保障的危险,不论是海上风险还是外来风险,都只承担危险直接引起的损失,不包括间接的损失。例如,货物受损后引起的市价跌落、营业影响的损失,运输工具失事后因运输延迟引起的各项损失。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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