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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商业保险有关的税收制度

解放初期,国家于1950年1月4日正式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织条例》(草案),第五条关于税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迅速积累资金,加强保障力量,得免缴中央及地方一切捐税,其所给付被保险人只赔款或保险金免缴所得税或遗产税。”国家恢复保险事业以来,对金融保险业的税收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 1.“九五”前两年,即1996、1997两年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5%;其他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财税字(1994)027号文件); 2.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全资附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和单位,凡与银行、保险公司完全脱钩的,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未脱钩的将按55%缴纳所得税。3.金融保险企业1997年1月1日以后适用税率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5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企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33%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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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商业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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