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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随着苏联新经济政策的实施,苏联的农民首先提出恢复国家保险的要求。经过广泛的讨论,人民委员会于10月6日通过了《关于国家财产保险》的法令,并由列宁签署了这一法令。法令规定国家暂时先举办财产自愿保险。随着启愿保险的开展和保险机构的巩固,开始实行国家强制保险。合作社组织不参加国家保险,而被授权在国家保险机构的监督下办理自己财产的自然灾害相互保险.但必须把危险按规定比例分给国家保险机构。这是苏联国家保险的实际开端。 同时,苏联国家保险总局成立于财政人民委员会内,在地方设立相应的保险机构。 1927年7月6日人民委员会通过决议,授权国家保险局扩大自己的活动范围,经营人寿保险。1925年9月18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通过了苏联国家保险条例,条例规定,听有的保险都归苏联国家专营,除了国家保险机构外,任何入不准办理保险业务。 但是,合作社的保险是唯一例外的,它不属国家专营,而归以下三个组织经营:苏联消费合作社中央联社保险部;全俄合作社保险联盟;全乌克兰合作社保险联盟。前两个组织在全苏(不包括乌克兰)经营业务,后者承保乌克兰境内所有的合作社保险。这些组织必须将承保的部分危险分给国家保险局。 1930年,苏联取消了除消费合作社以外的所有国互保险组织,这部分的保险纳入国家保险的范围,1938年国家保险又扩大到消费合作社的财产,甚至对社会团体的财产也实行保险。至此苏联的保险国有化全部完成,国家保险包括了全苏的所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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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国家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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