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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lnsured)  此一栏的目的是为了指明保险标的,如货物、船舶、运费、责任、或有利益等。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不仅仅限于有形的财产,也可以是被保险人的金钱利益以及责任。① 如ICC(A) 10条和IVC-H第2条的“变更航程条款”。  约定价值[AgreedValue(ifany)]  这一栏记载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海上保险可以是定值的也可以是不定值的,但一般是定值保险。  对于船舶保险,保险单中约定的价值不一定是船舶的真正价值。有时保险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许多,因为船舶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在航运市场好时,船舶的价格会飙升,而投保定期船舶保险的船东不愿意去随着市场的行情改变船舶价值;航运市场不好时,船舶价格下跌,但是船舶抵押贷款或预付款仍然很高,银行或放款人仍然需要原来的保险价值以保障他们的利益。但只要不存在欺诈,保险人出于种种原因还是愿意接受溢保的。 一旦确定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没有欺诈的前提下,无论保险标的发生了贬值或升值,无论损失是全损或分损,该保险价值对保险双方及保险单受让人都有约束作用,约定价值是双方确定赔偿的最终依据。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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