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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外国船公司所属“希罗爱斯”轮装运中国外贸进出口公司进口尿素70吨,于1983年9月29日从波兰格彤尼亚开航,于是1984年1月3日抵中国湛江港。
由于该轮第三舱甲板内左舷排水管弯曲处锈蚀穿洞漏水入舱,致使货物受海水湿损。卸货后,湛江商检局鉴定损失净重82.243吨,有商检证及货物残损单证明,此处短卸7246袋,经湛江理货公司证明,并经船方鉴认,总共损444.543吨,价值为67014.84美元。
本案货损涉及船方责任,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船前和开船后克尽职责,以便使船舶适航”。船方应负因船舶不适航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同时货主获悉该轮完成本航次后,将开往巴基斯坦拆船拍卖。在此情况下,货主采取保全措施,要求船东提供货损赔偿担保函。船东置之不理,货主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向湛江中级法院申请扣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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