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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对船舶碰撞民事管辖权的规定

基于多种考虑,首先对“B”轮船东的船舶航行区域及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
据调查,“B”轮船东原有十艘船,已卖掉了四艘,余下的船舶仅航行于欧洲地区。而在欧洲国家中,除意大利外,都是1957年布鲁塞尔船舶所有责任限制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在接近欧洲的国家中还有土耳其没有承认该公约。这些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大致情况如下:
根据意大利法律,如果不同国籍的船舶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如被告船或其姐妹船在意大利港口被扣押,原告可按意大利航运规则第十二条在意大利建立管辖权。意大利法院可按船值加运费来限制船东的赔偿金额。而意大利航运规则第七条又规定,如果被告船东在提单上已明确规定该船东的赔偿责任限制仅受本国法律约束,意大利法院将不能按照意大利法律审理。而对于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某国的海域,意大利法院是否能按意大利法律判案的问题,意大利法律没有明显的规定。“广水”轮和“旷轮的碰撞地点在土耳其海域,如在意大利扣押“B”轮或其姐妹船,建立管辖权,意大利法院将如何审理本案,意大利律师认为在法院判决之前无法作出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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