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诉讼保全”和“非诉保全”的不同之处

“诉讼保全”和“非诉保全”的共同之处都是一种保全措施。诉讼保全”亦包括“扣船”行为。不同之处是:
(1)两者的依据不同,前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而后者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
(2)做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诉讼保全仅能由法院做出决定,非诉保全可由法院和仲裁机关做出决定。
(3)“保全”的标的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诉讼保全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而《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为“海事请求权人在提起海事诉讼之前,可以申请法院对有关船舶实行扣押,以保全其海事请求权的行使”。
(4)主体的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诉讼保全”,“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做出诉讼保全的裁定”。《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只是“海事法院接到申请人的扣船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扣押船舶的条件并有合理依据的,应当经院长批准及时裁定准予扣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准予扣船的裁定,同时发布扣押船命令”。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全
上一篇:共同海损理算师
下一篇:中国海事法院的对等原则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