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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的增加价值条款(二)

货物在保险后,在运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增值,增值部分对于货主来说也具有利害关系,货主需要在原始保险的基础上投保增加价值保险。由于增值部分在出险后索赔时,被保险人很难证明,因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不承认这种保险单的法律地位,无强制执行力。另外,由于原始保险一般是定值保险,即便有后来的增加价值保险,原始保险的保险价值也不能被改变。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原始保险人的地位要优于增值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损害时,原始保险人除了基于保险单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去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外,还要赔偿有关费用。
另一方面,原始保险人赔偿损失后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以其赔偿金额为限保留追偿所得,从而阻止了增加价值保险人参与分享追偿所得。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海上保险 保险 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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