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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北京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1975年《北京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1975年《北京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全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1975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共同海损理算的主要依据。
  该规则共有8条,包括共同海损的范围、原则、金额计算、共同海损分摊、利息、手续费、共同海损的担保、时限等内容。
  该规则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相比,其文字易懂、条文简单,强调了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该规则也强调应避免繁琐的共同海损理算手续和计算,要求理算书简明扼要,便于执行。对于性质简单的案件可作简易理算,对于小额的共同海损案件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不进行理算。
《北京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明确规定理算师在正式理算之前,应首先确定损失原因,如确因运输合同一方不能免责的过失而引起的,理算师则不进行共同海损理算。这样,共同海损理算中发生在船东或承运人与货主及其他利益方之间的争论,如承运人有无过失,船舶是否在开航前适航,承运人是否可以享受提单条款下的免责权利等就成为货方或其保险人是否接受共同海损的前提。因此,对于一些国外船东,特别是那些船龄较长、维修管理较差的租船的船东来说,他们并不欢迎上述规定。另外,这个规定还有可能导致巨额调查取证费用无人负担的局面,不利于理算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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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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