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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共同海损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数字规则:9.10

1994年共同海损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数字规则:9.10  规则9 船舶的物料和材料用作燃料。为了共同的安全,在船舶开航前已配足燃料的前提下,由于遇到恶劣天气而不得不燃烧船上物料和材料,以补充船上的燃料。这种被烧的货物、船上的材料和物料可作为共同海损,但在计算共同海损牺牲数额时,必须将从使用材料和物料开始至船舶抵达目的港或中途港添加燃料这一期间本应消耗的燃料数量,按船舶驶离上一港口当日在该港的价格计算出来的燃料成本从中减除。至于将货物当作燃料烧掉的部分只要是符合规则要求的,仍按货物的价格十足给予分摊补偿。
规则10 避难港费用等。该规则规定了三种费用可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第一,船舶遇到海难后,为了共同安全,进入避难港或避难地,或者返回装货港或装货地所发生的港口费用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当船舶进入避难港或避难地后,由于该港或该地无法修理船舶而不得不驶往其他港口或地方,船舶进入下一港口或地方发生的费用,船舶在第一避难港或地方发生的临时修理费,以及从该港口拖往下一港口或地方的拖带费,都可以作为共同海损费用。第二,船舶遇到海难后,为了共同安全,进入避难港或避难地,或者返回装货港或装货地所发生的卸下货物、燃料、物料等费用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但是,倘若在船上重新积载货物,或卸下货物、燃料、物料等不是为了共同的安全就不得作为共同海损。第三,船舶遇到海难后,为共同安全,进入避难港或避难地,或者返回装货港或装货地所发生的货物存仓、保险、重新装载和积载货物、燃料和物料费用也可以作为共同海损费用。但是,倘若船舶开航后放弃原来的航程,那么船舶遇难进入避难港或避难地发生的费用,包括存仓费用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费用。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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