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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共同海损的历史发展(二)

海上保险共同海损的历史发展  随着16世纪资本主义在西欧各国的萌芽,海上运输事业有了迅速的发展。行业的发展促使贸易方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不再随船出海的商人通过在提单上附加条款的方式给予船长执行抛货的选择权,共同海损的概念更加明确。有关共同海损的定义已在法国1556-1584年公布的海商法《海上指南)中第一次出现:“保险人对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费用、灭失和损坏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费用、灭失和损坏统称为海损,并可分为几类。第一类叫做共同海损,它是为了救护船舶和货物采取抛货,砍断锚链、船帆或桅杆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由于这类海损是由船舶和全体货物共同分摊赔偿的,因此称做共同海损。”
  到了17、18世纪,由于英国、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和18世纪后半叶机器工业的迅猛发展,海上运输业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木帆船被蒸汽机轮船所取代,大大增加了船舶远洋航行中抵抗海上灾害袭击的能力。但共同海损这一古老的处理船、货损失的补偿办法不但未被废除,反而在国际运输中通过契约的形式普遍使用,而且发展得更复杂。目前,几乎所有的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契约,如租船合同、提单、保险单等都无一例外地订有共同海损有关的条款。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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