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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保险人接受委付通知  保险人接受委付通知意味着他接受了被保险人转移过来的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以及附属于保险标的的其他财产权。但同时也因享受权利而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多是因取得所有权而产生的责任,如清除航道的责任(包括打捞船载货物的责任),向救助人支付救助报酬的责任等。但是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保险人不因接受委付而承担对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因非承保风险造成的基于船舶所有权的责任。
  另外,为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利益,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采取措施拯救、保护、恢复保险标的的行为不得被认为是接受或拒绝了委付,或对双方其他权利有所损害。
  按照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委付通知一经接受便产生以下效果:  1.被保险人因此不能撤消委付。被保险人若改变主意,不想按推定全损索赔,他可以在保险人表示接受以前撤消已提交的委付通知,但委付通知经保险人接受后就不可被撤消了。
  2.保险人认为委付通知是有效的通知,说明被保险人有权索赔推定全损。
  3.保险人承诺赔偿并认可损失是由承保风险造成的。
  4.保险人接受委付通知后,便不可反悔。
  基于以上原因,一般保险人并不轻易接受委付。他要考虑标的的残值与因接受保险财产而产生的相关义务和责任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孰大孰小。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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