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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是无形的财产,是船东使用其船舶所获得的利益。船东对一定时间的“预期运费”和具体航程的“实际待收运费”有可保利益自不待言。货方对预付运费也有可保利益,但一般包括在CIF或CFR货价中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故运费保险一般是指船东的运费保险,既可单独投保,也可与船舶营运费用等一起投保。对因拥有或经营船舶而产生的预期运费一般用信誉保险单(PPIPolicy)定期投保;而实际待收运费一般投保运费航程保险。
  现行协会运费保险条款是在现行协会船舶保险条款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很多条款类同。与1983年ITC-H相比,1983年ITC-F共有20个条款,其中有11条内容与1983年ITC-H相应条款的内容完全相同,包括延续条款、违反保证条款、终止条款、转让条款、污染危险条款、姊妹船条款、停泊和解约时的退费条款及4个首要条款。而稍有修改的条款是危险条款和共同海损和救助条款。改动较大的条款是航海条款、运费碰撞条款、相对免赔额条款和全损条款。新增加的条款有3条,即驳船风险条款、补偿尺度条款、时间损失条款。此外有9个ITC-H条款未予采用,这9条是索赔通知与招标条款、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以新换旧条款、船底处理条款、工资和给养条款、代理佣金条款、未修理的损害条款、运费弃权条款、船舶营运费用保证条款等。
与1983年ITC-F相比,1983年IVC-F共有17个条款,少了前者的延续条款、违反保证条款、终止条款和停泊和解约时的退费条款,但多了一个航程变更条款。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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