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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保险人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

保险人、船东及船舶管理人的“岸上管理人员”(OhshoreManage-ment)。1995年ITC-H的措辞显然加重了船东对船舶的管理责任,须克尽职守的主体范围被大大扩展了,这是为了配合ISMCode生效后对船舶管理的新要求。
  本条规定的承保风险与1986年中国船舶保险条款第1条第(1)款的内容基本一致,区别主要有两点:
(1)ITC-H只承保地震、火山爆发和闪电三种自然灾害,而中国船舶保险条款承保所有的自然灾害;
(2)ITC-H承保任何原因引起的“尾轴断裂”或“锅炉破裂”所致保险船舶的损失或损害,但中国船舶保险条款不承保这两项风险。
污染危险(PollutionHazard)本保险承保由于任何政府当局以其权力为防止或减少因保险船舶应由保险人负责的损害直接引起的污染危险或威胁采取行动造成的保险船舶的损失或损害,如果政府当局的此种行动不是由于保险船舶的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或其中的任何人在防止或减少此种污染或威胁方面缺乏谨慎处理所致。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对保险船舶拥有股权的,不被视为本条意义上的船东。
  本条内容源于托利一坎墉(TorryCanyon)号油轮污染案,在1983年ITC-H中首次被写入标准条款。根据本条规定,保险人在下述条件下承保保险船舶的本身损失和损害:
  1.损失和损害是由政府当局采取行动防止或减少污染危险、环境损害或其威胁而造成的。
  2.污染危险和环境损害或其威胁直接起因于本保险的承保风险引起的保险船舶的损害。
3.政府当局采取上述措施不是被保险人等人未克尽职守引起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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