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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可保利益原则可以表述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可保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而且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可保利益的额度。在保险理赔时,特别是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应先认定索赔者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再确定赔付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可保利益的额度。 (二)可保利益原则的作用 1.防止将保险变成赌博行为。保险不是赌博,若以无可保利益的他人财产或人身作为标的来保险,那就是一种赌博行为。这种情况在1 6世纪末1 7世纪初曾经盛行一时。17世纪中叶,英国政府颁布禁止赌博性质的保险的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投保和索赔时一定要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即有利害关系,否则法律不予承认,从而有效地防止了赌博性质保险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赔偿或者保险金的给付是以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保险事件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可保利益,那么该标的受损,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不仅没有遭受损失,相反还可以获得保险赔款,这样就可能诱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谋取保险赔款而故意破坏保险标的的道德风险。反之,如果有可保利益存在,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标的上具有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受损而受损,因保险标的存在而继续享有,这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会关心保险标的的安危,认真做好防险工作,使其避免遭受损害。即使有故意行为发生,被保险人充其量也只能获得其原有的利益,因为可保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人只是在这个额度内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此也无利可图。而在人身保险方面,可保利益的存在更为必要,如果投保人可以以任何人的死亡为条件而获取保险赔偿,其道德风险发生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3.限制保险给付的额度。保险的宗旨是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遭受的经济损失,但不允许有额外的利益获得。以可保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既能保证被保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能满足被保险人不会因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的要求。投保人依据可保利益投保,保险人依据可保利益确定是否承保,并在其额度内支付保险赔付。因此,可保利益原则为投保人确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同时为保险人进行保险赔付提供了科学依据。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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