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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火灾保险是以各类企业和其他法人团体为保险对象的火灾保险,它是火灾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在我国,以前称为企业财产保险,后来因为不能将非企业法人的财产保险包括在内,被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所替代,本书将其合称为团体火灾保险。 1.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财产所面临的基本风险责任的财产保险,它是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根据我国现行财产保险基本条款,该险种承担的保险责任如下:(1)火灾;(2)雷击;(3)爆炸;(4)飞行物体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5)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白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破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及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6)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2.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保险综合险在适用范围、保险对象、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赔偿处理等内容上与基本险相同,只是将保险责任扩展到暴雨、台风、暴风、雪灾、泥石流、洪水等灾害事故。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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