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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友好地解决争议,消除分歧。自行协商解决方式简便,有助于增进双方的进一步信任与合作,并且有助于合同的继续执行。 (二)调解 调解是指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调解解决争议必须查清纠纷的事实,分清是非责任,这是达成合理的调解协议的前提。调解必须遵循法律、政策与平等自愿原则。只有依法调解,才能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就不能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立或调解后又反悔,可以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仲裁方式具有法律效力,采用一裁终裁制,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尤其是在再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大多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四)诉讼 诉讼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它是解决争议方式中最极端的一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6条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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