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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任何债权、债务都是有时间性的。保险合同订立后,虽然未发生保险事故,但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则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自然终止。这种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当然,保险合同到期以后还可以续保。但是,续保不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一个新的保险合同的成立。 (二)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解除是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另一类原因。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种。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一般是保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从程序上来说,依法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出现,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习惯上称为“协议注销”。保险合同一旦注销,保险人的责任就告终止。 3.任意解除。任意解除是指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但是,并非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解除和终止的,它一般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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