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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这种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1.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为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订立足额保险合同后,当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如果发生部分损失,则采取“实际损失填补原则”,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保险金。 2.不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又称为“部分保险”,即保险合同中确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订立不足额保险合同后,当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其与保险价值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如果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采取“比例分担原则”。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超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又称为溢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关于超额保险的效果,各国立法不尽相同,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可见,我国立法采取“超过部分无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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