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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现场勘查对损余物资处理的管理

理赔员在发生出险事件后到现场进行勘查的时候,对损余物资处理的管理要严格遵守以下的规定和原则。  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物尽其用”的原则。损余物资达不到报废标准的不应按报废处理,能加工或修复使用的应尽量利用,以减少国家财产损失。  ②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条款规定,对于受损财产的残余部分应根据可利用程度,合情合理地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经技术鉴定无法修复或不能利用的,在核实品名、数量、重量后,按废品折价由被保险人处理。折价额均从赔款中扣除。被保险入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削价处理。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可报经领导批准后作收回处理。  ③收回的损余物资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开列清单,列明损余物资的品名、数量、损失程度、残值数额等,由被保险人盖章,填制“损余物资回收单”一式三份,一份附赔案卷内,一份交财会部门做表外科目入账,一份交保管人员核实、登记留存。收回的损余物资要妥善保管,及时处理,防止损失。  ④对收回的损余物资进行处理时,应填制“损余物资处理单”一式三份,分理同上。损余物资处理后的收入,必须按规定冲减赔款,不得挪作他用和转移。损余物资如因工作需要留作保险机构内部公用的,须事先报经上级公司批准,并合理作价,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登记账册,不得擅自无偿占用。不准将损余物资作为福利措施在保险机构内部出售或分配给个人。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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