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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将其所有权及派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它主要适用于船舶保险与货物保险等业务。  ①保险委付的成立条件。  a.保险委付以推定全损为条件。若保险标的发生实际全损,则无物权可转移,被保险人也无须转移权利即可获得全部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为推定全损。  b.保险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要求,即委付具有不可分性。但如果保险标的是由可分的独立部分组成,其中仅有一部分发生委付原因,则可仅就该部分保险标的请求委付。  c.保险委付不得附加条件。例如,船舶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请求委付,同时又声明,如果船被修复,将返还保险金取回该船。这是法律所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即使保险人同意附加条件,法律也不承认其效力。  d.保险委付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成立。委付只是被保险人的一种单方面法律行为,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或不接受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有的国家规定,委付也可依判决而成立。  ②保险委付的效力。  保险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则不得撤回。保险委付的效力,有以下两点要注意:  第一,保险委付成立后,保险标的物自发生委付的原因出现之日即转移而非、以保险人接受委付或进行赔付为条件。  第二,保险委付成立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权利及义务同时接受。一方面,保险人以所有人的身份获得收益(比如保险船舶的运费、出售残余物),并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如所得额超过其支付的赔款,也尽归其所有。另一方面,保险人也要承担该保险标的的有关的一切责任,如油污责任、航道清理费用等。由于这方面的责任往往花费比较大,故保险人须仔细权衡得失。有些保险人往往不接受支付,放弃对保险标的权利而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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